人多力量大,大天朝的“特色”社会就是人够多了,红灯也能过马路。行人的标识度低,执法部门很难通过识辨机动车的方式来识辨行人,所以执法难度非常大。然而,在东莞市的黄某被法院判决交通肇事罪,原因是横穿马路!这事情相信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有些疑惑,行人也能犯交通肇事罪?这事情放在大天朝来说,确实是有点违背“常理”。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固然很多,但其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很多人都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仅对机动车有约束作用,但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另外,该法在第四章第四节还特别对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作出了规定。因此,行人也当然受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作出明确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认定为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这里特别点明,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六种情形,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认定是重大事故。
让我们回到黄某的事故现场!当天,黄某为了贪图方便,直接横穿马路,但又突然中途折返,突然的举动让正在骑行电动车的游女士始料未及,直接就撞上了,而且还是撞到了重要部位,让游女士不幸离世。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廖新星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是机动车司机还是行人,只要达到了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里所说的故意并非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而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即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免责的事由,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而作出这种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才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