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驾驶偶尔也会遇上交通事故,怎么提前预判很多车主都能说出个所以然,但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处理?车主都非常茫然,有的说私了处理速度快,有的说报保险更有保障。猫哥在事故现场真的急坏了,对于新手来说应如何处理事故呢?快,在线等!
保险不是万金油
报保险是很多人选择的方法,因为大家对事故处理都不太熟悉,找交警、报保险成为第一时间想起的解决手段。有人来帮忙解决问题绝对是新手的救星,但保险真的是万能吗?以下的案例连保险公司看到都表示:“先生,我也解决不了哦!”
案例:车主李明购买了意外险,数月后晚上,他醉酒后驾车,撞上路边树木,重伤不治身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死者的家属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江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李明的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公司则指出,保险单的免责条款有规定,醉酒在免责之列。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李明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5万元。
江汉区法院最终认定,李明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第三项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躲避行人撞上路肩,导致车辆严重受损,打算报保险公司,同时避免交通堵塞移动到辅道上。后来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685元。
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路肩只是底盘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造成严重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其不予赔偿。
杨先生一怒之下状告保险公司,经法庭二审,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卢某在保险公司为爱车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卢某外甥尤某借车在竹山县柳林乡花坪村发生意外,与同向行走的行人田某相撞致死。经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由尤某负全部责任。
经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由尤某负全部责任。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调解,事故双方于2009年2月24日达成由尤某、卢某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3000元的协议。保险公司接到该起案件后,认为尤某属无驾驶证被保险车辆,拒绝赔付保险金。
卢某明知尤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强制性规定,将摩托车交给尤某驾驶而肇事引起的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同时无证驾驶是严重威胁道路参与者人生安全行为,可以作为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