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媒体5月31日报道,在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与恒源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检测,司机血液中酒精测试值高达339mg/100ml,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报道,这个数字也创下了莱山区的醉驾记录。
在事故现场,一辆本田车门敞开,副驾驶位置和车旁边都有血迹。而驾驶员却在车内酣睡,身上散发浓烈酒气,任凭民警怎么叫也不醒。
事后,民警了解到,醉酒司机谭某当天中午和朋友一起喝酒,喝完酒竟开车送朋友回家。当行驶到轸大路与恒源路路口左转弯时,由于速度过快以及醉酒驾驶意识麻木,撞上了路边石,坐在副驾驶的朋友头部受伤,此处还有问题,根据大量血迹和副驾驶乘坐人头部受伤来看,副驾驶乘客没系安全带的可能性非常的大。
经过技术检测,司机谭某血液中酒精测试值竟然高达339mg/100ml,属于醉驾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还打破了烟台市莱山区醉驾的数值记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关于酒驾/醉驾的区别和量刑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011年5月2日启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中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