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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换三年?! 大屯案锤音未落 长春飙车惨剧重演

一猫汽车网 2015-05-21 17:12:52 图片作者:贾佳

  5月20日22时20分,长春街头发生一起恶性飙车事件,一部奥迪轿车和另一部宝马轿车超速追逐后相撞,街上一位骑电瓶车的男子当场死亡,另一位女子则身受重伤。场面惨不忍睹。


  很明显,先进入画面的宝马车车速过快,完全来不及刹车,直接撞向两人,后面紧跟而来的奥迪车更是刹不住车,再次将两人卷入车轮。最终导致1死1重伤的惨剧。


  下图可能会引起读者不适,请谨慎观看。

  而讽刺的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的北京“4.11”大屯飙车案,就在几个小时后的北京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拉利司机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而兰博基尼司机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即日收监执行。


  

  猫哥无意吐槽法制,既然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就是拘役并处罚金,而5个月也已经接近了量刑上限。但大屯一案,幸运的是路上无人,否则以超过160km/h的速度冲撞,哪怕是钢筋铁骨,也要寸断肝肠。


  但这真的就够了么?从”5.20长春飙车案现场”的画面来看,被撞男子当场就被高速行驶而来的车辆撞飞并碾压致死,随行女子虽然幸运一些,在男子承受了大部分撞击的力量后。她幸免于难,但这血腥恐怖的一幕,或将成为她毕生的梦魇。


  也许电动车驾驶者如传言所说,酒后上路,但事发地点位于城市道路,当时电动车上两人也并未移动,前方又是分明的人行横道线,减速,避让,都应该是一个正常驾驶的司机应该遵守的规则。如果因为他人的错误就可以“理所应当”的“惩罚”。那么道德底线何在?国民素质何在?

  相关法规中,对于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并未有明确界定,只有交通肇事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可以借鉴,但在有据可查的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也就意味着,若仅仅是超速,哪怕致人死亡,也将不会受到超过3年的监禁,和有限的经济补偿。


  3年监禁,1条人命,这看似落差悬殊的判决和伤痛背后,折射出的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更多的像是因为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之嫌。当年的酒驾也仅仅是属于所谓“扣分罚款”范畴,所以酒驾屡禁不止。而2011年新交规中酒驾入刑后,禁驾、监禁等严格处罚的相继出台并实施,让酒驾人数的明显减少,这就已经说明了对于明知故犯的交通违法,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大处罚力度,并且严格实施。

 

  决策者并非猫哥的角色,但猫哥作为一个热爱汽车,也希望汽车行业能够真的成为造福人类的产物,而非伤人利器的人,愿意作为见证者,推动"飙车入刑",让所有的驾驶者的眼中,手中,脚下,都承担起生命,和法律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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